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事項之經費,指當年度應收保
險費百分之十範圍及歷年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之執行賸餘額度;其額度以
審定決算數為計算基礎。
前項經費由保險人按提撥經費預算數每六個月撥付之,執行結果若有賸餘
,應於年度結算後辦理繳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