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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 (民國 93 年 06 月 18 日廢止)
第 17 條
用人機關 (團體) 與進用人員間其他權利義務事項,應訂定契約之未盡事
宜,依本條例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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