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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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17 條
依第七條第二項自願提繳退休金者,由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向勞保局辦理開
始或停止提繳手續,並按月扣、收繳提繳數額。
前項自願提繳退休金者,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起至申報停止提繳之當日止
提繳退休金。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一、第一項明定自願提繳退休金之人員申報提繳或停止提繳及如何扣、收繳退休金。
二、第二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之人員,提繳金額計算起訖期間。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一、配合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第四項採授權銀行自動扣繳方式作為自營作業者之
    提繳方式,於第一項明定由自營作業者向勞保局申辦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另依
    第七條第二項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其退休金之提繳作業已於第二項規範,爰刪除
    原條文第一項相關文字。
二、為使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其提繳金額起算至訖止期間更明確,爰酌修原條文第二
    項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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