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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7
十七、同一人因同一理由申請閱卷,以一次為原則。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
      者,得陳明理由申請再行閱卷。
      關於再行閱卷之申請及閱卷進行,適用本須知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