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雇主依本條例規定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勞工退休金,應填具申報表送勞保 局。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勞保局得暫以雇主申報所屬勞工參加勞工保險或就 業保險加保或退保生效日期,並依所申報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 保險投保金額為月提繳工資,開始或停止計收勞工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