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發展署提出申請 : (一)計畫申請摘要表。 (二)計畫書。 (三)考核作業程序及細部考核作業須知。 (四)人員教育訓練計畫。 (五)計畫資料電子檔(電子檔得以磁碟片或電子郵件傳送,檔案以不 超過 1MB 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