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民間團體指派進用對象之上工內容應與核定計畫相符及遵守本方案
各項規範,並配合接受發展署所屬分署辦理訪查、考核及評鑑。
民間團體用人單位或進用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展署所屬分署
得不予核發補助款;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全部或一部
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未依核定計畫執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進用資格不符、不實領取、溢領、冒領或有不當得利情形。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考核。
(四)其他違反本方案之規定。
發展署所屬分署考核時,發現民間團體用人單位有前二項規定情事
者,得對該民間團體用人單位停止補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