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17
十七、測驗完畢後應清點試題、試卷 (卡) 、浮籤均無誤後,並在試場紀
      錄表、試題袋、試卷袋、浮籤袋等監場人員簽名處簽章,將試題裝
      回試題袋、試卷 (卡) 浮籤及試場記錄表裝入試卷 (卡) 袋之後,
      一併將報名表冊、監場證、印台、監場手冊、試場編組表。送回指
      定地點交予試場工作人員經清點驗收,同時憑私章領取監場酬勞,
      結束全部監場工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