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創業諮詢輔導: (一)承貸金融機構得視申貸者需要通知該創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 供創業諮詢輔導服務,並副知本會。 (二)申貸者得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成立之服務窗口申請創業輔導 等。 (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輔導單位接獲通知後應儘速與申貸者洽商 創業諮詢輔導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