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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7
十七、申請單位辦理計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計畫審查小組決議並
      送本局核定者,得視情節輕重減少補助額度:
  (一)未經本局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或未依據本局核定之
        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教育訓練,經本局派員查訪輔導查證屬
        實者。
  (二)受訓學員出席人數未達預期受訓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三)未配合本局辦理成果發表者。
  (四)實施訓練期間對於本局為推動職業訓練所採行之相關措施未配合
        者。
  (五)未配合本局或本局委辦之彙整控管單位之合法要求者。
  (六)未確實揭露協助辦理本計畫之訓練單位(如企管顧問公司)、辦
        理產業人才投資方案專班等訊息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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