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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訂定)
第 17 條
接管人應按月向主辦機關陳報受強制接管標的設施及營運之業務狀況。
接管人發現民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應即報請主辦機關採
取適當措施:
一、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事。
二、違反投資契約或其他相關契約。
三、對接管人或主辦機關所提意見或所為之處置未配合辦理。
四、其他有損民間機構本身或公共利益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