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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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訂定目的在避免勞工因化學品危害所發生之職業災害,完善保護勞工健康及
安全,雇主本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採取預防危害物質引起危害之必要措施,爰予
強化雇主採行危害通識計畫、危害物質清單、教育訓練及訓練成效評估等必要預
防措施,以有效傳達化學品危害資訊使勞工知悉,防止危害物質引起之相關危害
。
二、目前事業單位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文件可以用書面文件或具有同等功能之電子資
料皆可。
三、依據計畫執行之管理循環(PDCA)原則,於第二項規定雇主訂定危害通識計畫應
含有之項目。
附表六 危害物質清單:
一、參考美國及加拿大等國之法規規定,明訂事業單位製作危害物質清單之具體內容
。
二、事業單位可依使用危害物質之情況,製作及填寫危害物質清單,以掌握工作場所
使用危害物質之種類、用量、貯存地點及使用者等實際運作情形,落實危害通識
制度。
-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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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本法第十條之修正及刪除原附表一,將「危害物質」修正為「危害性化學品
」、「物質安全資料表」修正為「安全資料表」,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法律名稱修正,將第一項第四款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為「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附表五修正說明】
一、表次修正。
二、配合本法及本規則修正,酌作文字修正,並修正附表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