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訓練班次地點以訓練單位立案服務區域為優先,且不得跨越訓練單 位立案服務區域之分署服務轄區。大專校院辦理訓練班次應以校本 部、分校及其他教育部核定之訓練地點為限。 職業訓練機構所辦理之訓練班次應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