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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17
十七、訓練班次地點以訓練單位立案服務區域為優先,且不得跨越訓練單
      位立案服務區域之分署服務轄區。大專校院辦理訓練班次應以校本
      部、分校及其他教育部核定之訓練地點為限。
      職業訓練機構所辦理之訓練班次應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之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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