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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度提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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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訓練單位應就其訓練特色、訓練容量及配合區域產業發展需求規
        劃訓練班次。訓練課程內容如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者,應由訓
        練單位自行負責。
      2.縣市級以上總工會以辦理共通核心職能及運用科技能力課程為優
        先,基層工會以辦理與會員職業能力直接相關領域專業課程為優
        先。
      3.訓練單位所研提訓練班次應與其專業領域相關。
      4.每辦理訓練課程四班次,需辦理一班次共通核心職能課程,但該
        年度第二次以後(含)公告申請辦訓之課程,不在此限。
      5.依據本計畫第六點第二款提出申請之訓練單位必須於首次辦訓期
        間派遣工作人員參加本局所開 TTQS 訓練課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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