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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修正)
第 1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將其上年度執行情
形及辦理成效報中央主管機關,並每年度辦理成果發表或參訪觀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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