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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7 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解散時,應檢附記載下列事項之解散計畫書,報
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繳回許可證:
一、解散之事由。
二、在訓學員之安排計畫。
三、受政府機關獎補助購置訓練設備之處理方法。
四、賸餘經費、學員所繳費用及政府補助經費之處理方法。
五、預定解散日期。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未依前項規定繳回許可證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
許可證,並公告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