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機關(構)或團體,應遴派其專業人員參 加相關在職進修及繼續教育課程。 主管機關應輔導前項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機關(構)或團體遴 派其專業人員,參加相關在職進修及繼續教育課程。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十條增列之繼續教育制度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因目前地方政府亦有聘僱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爰於第一項規定增 列機關。 三、為提升專業人員服務品質,增列第二項規定,課予主管機關應善盡輔導辦理身心 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機(關)構或團體遴派其專業人員參加相關在職進修及繼 續教育課程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