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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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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訓練班次地點以訓練單位立案服務區域為優先,且不得跨越訓練單
      位立案服務區域之分署服務轄區。但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
      聯合組織於其服務區域內辦理之訓練班次,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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