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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計畫 (民國 99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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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職訓中心應於本局建立之專家學者資料庫遴選委員,針對一般申請
      單位辦理訓練計畫之查核及訓練成果效益評量等作法進行實地訪視
      評核。但專案申請單位不在此限。
      職訓中心應以電話訪查及不預告訪視瞭解申請單位之辦訓開課情形
      ;本局亦得視需要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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