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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加值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17
十七、申請單位應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各訓練課程之訓練時
      間、時段、地點及參訓人員名單,至遲應於預定開訓日三個日曆天
      前,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完成登錄,並應於執行當次訓練課程結束後
      當日內,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回報執行結果,始予補助。
      經核定之訓練計畫不得變更。但變更之項目為同一類別之課程名稱
      、訓練時間或訓練地點,並於計畫原訂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二
      日前,已將變更之內容,於本計畫資訊系統進行變更者,不在此限
      。
      參訓人員因故無法到課時,申請單位應至遲於各該訓練課程施訓日
      當日開始上課三十分鐘內,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完成學員請假登錄作
      業。
      申請單位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訓練課程或訓練日期需臨時變動,
      至遲應於原定開課前一小時內,傳真或電話聯繫職訓中心辦理;遇
      天災者,應於原定訓練日期之次一工作日下午五時前傳真回報職訓
      中心,並須加蓋申請單位印信、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申請單位申請訓練補助費之金額達一百萬元以上,執行本計畫辦理
      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相關規定之適用情形時,應依政府
      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