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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加值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17
十七、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減少百分之二十之核定
      訓練補助費:
  (一)未配合本局或職訓中心依本要點辦理之行政作業。
  (二)未確實揭露合辦單位或協助辦理本要點之訓練單位訊息。
  (三)未協助參訓人員申請訓練津貼。
  (四)所規劃之政策性課程未全數開課。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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