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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營造業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 (民國 99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17
十七、除學員中途離訓或個人因素放棄外,事業單位應全額僱用參訓成績
      合格之結訓學員;未全額僱用者,職訓中心不予補助未僱用學員之
      訓練費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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