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貸款申請人或所營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核給本貸款: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於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 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二、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中知悉,其有債務 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 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逾期未繳納,遭發卡銀行 強制停卡,且授信時仍未繳清延滯款項。 三、曾依本部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或微型創業鳳凰 貸款規定獲貸者。但已清償者,不在此限。
本條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除規範本貸款申請人如有票債信瑕疵情形者不得核貸外,申請人所營事業有票債 信瑕疵情形者亦不得核貸,爰修正序文,上述查證程序為審查會前先行檢核申請 人檢附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如明顯不符本條規定,則不 予受理申請,如有疑義則於審查會時提請討論,另審查通過後,於撥貸前,承貸 金融機構仍須依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進行申請人票債信之檢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