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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17
十七、事業單位應依分署核定之訓練計畫辦理訓練。各課程之訓練日期、
      起訖時間、地點、人數、師資名單、外部訓練及數位學習課程參加
      人員名單,至遲應於預定施訓日起三個日曆天前,於本計畫資訊系
      統完成登錄,並應於施訓日次月十日前完成訓練課程執行結果回報
      。
      事業單位變更課程內容,須於訓練計畫原定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起
      三個日曆天前提出,並經分署審查同意始得變更,惟變更後課程仍
      以同一大類為限。
      事業單位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訓練課程取消或日期需臨時變動,
      至遲應於原定開課時間前一小時,將變更文件傳真或寄發電子郵件
      至分署。
      事業單位應配合本計畫資訊系統登錄相關學員及講師個人資料,妥
      善建立辦理訓練之相關資料,並充分掌握學員參訓情形。學員參訓
      時應親自出席簽到。
      事業單位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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