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職業衛生實驗室認證規範 (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17
十七、有機化合物分析之吸附管樣本計算,應將吸附管前後段之結果合併
      計算;後段結果大於前段結果之百分之十者,則為破出,應視為樣
      本異常,並於分析報告中註記。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