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事業單位申請本計畫之補助,應於合作訓練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 內,檢附下列文件向職訓中心提出: (一)職訓中心核定公文影本。 (二)請款領據。 (三)經費支出憑證封面。 (四)參訓學員訓練津貼支付清冊。 (五)勞工保險加退明細表。 事業單位申請補助企業訓練津貼及輔導專責人員費用,除檢附第一 項文件外,應另檢附以下文件: (一)輔導專責人員簽收憑證影本。 (二)參訓學員實習日誌及學員簽到冊正本。 (三)參訓學員企業訓練考核成績。 (四)企業訓練照片二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