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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人才發展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17
十七、獲獎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獲獎資格,並以
      書面限期繳回已頒發之獎座、獎狀及獎勵金:
  (一)頒獎後三年內,有第三點附件三所列勞資關係、職業安全衛生等
        之重大缺失。
  (二)報名資料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
  (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
      獲獎單位經限期繳回獎座、獎狀及獎勵金,屆期未繳回者,由本部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條等規定追繳。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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