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獲獎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獲獎資格,並以 書面限期繳回已頒發之獎座、獎狀及獎勵金: (一)頒獎後三年內,有第三點附件三所列勞資關係、職業安全衛生等 之重大缺失。 (二)報名資料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 (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 獲獎單位經限期繳回獎座、獎狀及獎勵金,屆期未繳回者,由本部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條等規定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