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應訂定普通會計、出納會計及財物會計之處理程序。 依第十四條規定從事投資及其他事業者,應依相關法令另訂定成本會計及 其他特定會計之事務處理程序。
一、為使工會之會計處理事務有一定之作業程序可供依循,本條明定工會應訂定普通 會計、出納會計、財物會計之處理程序。 三、為使工會所從事投資及其他事業財務會計情況透明化,明定應相關法規訂定「成 本會計」、「其他特定會計」之事務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