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提出之書面說明或其附屬文件,除應提供五份正 本予裁決委員會外,應按他方人數,逕行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方。 他方就曾否收受前項書面說明之繕本或影本有爭執時,應由提出之當事人 證明之;無法證明者,應即補行通知。
一、本條新增。 二、斟酌調查會議之調查時間為二十日,經延長為四十日,當事人所為之書面說明或 其附屬文件,除提出五份正本予裁決委員會,應按他方人數將繕本或影本逕行通 知他方,以縮短書面說明寄送之時間,俾利當事人雙方進行書面說明之準備,爰 增訂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