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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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第 17 條
裁決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提出之書面說明或其附屬文件,除應提供五份正
本予裁決委員會外,應按他方人數,逕行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方。
他方就曾否收受前項書面說明之繕本或影本有爭執時,應由提出之當事人
證明之;無法證明者,應即補行通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斟酌調查會議之調查時間為二十日,經延長為四十日,當事人所為之書面說明或
    其附屬文件,除提出五份正本予裁決委員會,應按他方人數將繕本或影本逕行通
    知他方,以縮短書面說明寄送之時間,俾利當事人雙方進行書面說明之準備,爰
    增訂本條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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