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17
十七、本系統評核結果函、證書之效期為自通過評核之日起二年,期限屆
      滿,失其效力。
      本系統檢核結果函之效期為自通過檢核之日起一年,期限屆滿,失
      其效力。
      單位曾接受二次以上本系統評(檢)核,其評(檢)核結果以最近
      一次評(檢)核結果為準;其評(檢)核結果函、證書之效期以最
      近一次評核之日計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