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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第 17 條
同一原因事實之勞資爭議,多數勞工個別申請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中
央主管機關得合併為單一案件,依前條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條次變更。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同第二條說明,並參照勞動事件法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同第二條說明,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12 年 10 月 02 日
明定多數勞工個別申請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中央主管機關得合併為單一案件辦理
,其申請金額標準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八條說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