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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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
效。
17
十七、行政機關應於每次審查期間之次月(三月、七月、十一月)二十日
      前,將審查完畢之調解案件報本部。
      前項所定調解案件尚未結案致無法如期審查完畢者,得於下次審查
      期間申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