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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7
十七、當事人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場時,主任裁決委員認為適當,得進行詢
      問程序。
      當事人申請更改詢問期日時,除非有相當理由,不應准許。
      詢問紀錄作成後,當事人雙方應簽名。
      當事人於簽名前,對詢問紀錄之內容有異議時,主任裁決委員得命
      在場記錄職員附記異議之要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