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者,於辦理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利用時,應以公 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並以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 業、法人或團體為對象。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 ,且報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辦理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利用之原則。
「本會」修正為「本部」。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五條,為鼓勵研發成果 運籌全球市場並強化國際鏈結,爰予修正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