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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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7 條
負責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者,於辦理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利用時,應以公
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並以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
業、法人或團體為對象。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
,且報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辦理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利用之原則。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本會」修正為「本部」。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五條,為鼓勵研發成果
    運籌全球市場並強化國際鏈結,爰予修正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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