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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17 條
經認證單位辦理技能職類測驗作成之紀錄及文件,應保存五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
明定經認證單位依本辦法所作之紀錄及文件應保存五年,以備日後稽核或提供參加測 驗者申請資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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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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