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17 條
經認證單位辦理技能職類測驗作成之紀錄及文件,應保存五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
明定經認證單位依本辦法所作之紀錄及文件應保存五年,以備日後稽核或提供參加測
驗者申請資料查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