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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明師高徒計畫 (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17
十七、訓練綱要經核定後,必要時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及不低於原核定訓
      練規格之原則下,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經師徒及分署同意後
      ,始得依變更事項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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