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申請案經初審合格者,由本署邀請專家學者進行複審。複審作業至 少應有一名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審查委員擔任審查委員。審查委 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申請案於複審期間,本署得派員進行實地訪查,並得邀請申請單位 及分署列席說明;申請單位應提供必要之相關資料,並詳為說明, 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違反者,本署得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