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依前條規定申請解任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 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解任理由書。 三、新受託人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選任之意見。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六條規定,受託人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主管機關得因委託人或受益人(信託監察人一併納入)之申請,將其解任。爰參酌 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明定解任受託人時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