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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金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16 日修正)
17
十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舊制勞退基金年度結決算時,應將權益
      證券淨收益提列百分之十作為投資損失準備及依放款本息餘額提列
      百分之一作為備抵呆帳以穩定收益。惟提列後之餘額不低於該年度
      之保證收益,並在累積賸餘不足補充最低收益時予以沖減抵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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