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登錄產品之型式,申報者應依製造者之產品型號定之。但產品無型號 資料者,得以規格、文字或編碼組合為之。 前項型號、規格、文字或編碼,應具有顯著識別性,並由申報者於申報資 訊登錄時定之。
配合前條確立同一申報者就同一型式產品,不得重複申報之原則,爰列明產品之型式 及型號編定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