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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7
十七、經認可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
  (一)有詐欺、隱瞞、故意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之行為而取得認可
        。
  (二)經主管機關依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予以警告或
        罰鍰之處分,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
  (三)經主管機關依違反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為受停訓整頓、
        撤銷或廢止許可之處分。
  (四)未符合第五點第三款或第六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經令其限期改
        正,屆期未改正。
  (五)認可有效期間內,經本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評鑑結
        果乙等以下。
      依前項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認可之訓練單位,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
      年內,本部不受理其申請認可。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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