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地方政府應依各該府核銷作業機制,規範訓練單位辦理前點第一項
第二款請領時之核銷文件如下:
(一)經費支用單據封面。
(二)支用單據明細表。
(三)經費支出明細表。
(四)訓練單位出具之收據或發票。
(五)各項支用單據及支用單據黏存單。
(六)訓練經費申請表。
(七)參訓學員出缺勤時數統計表。
(八)學員簽到退簿。
(九)受(結)訓學員名冊。
(十)結業證明書影本。
(十一)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加保申報表及勞工保險費及勞工
職業災害保險費每月繳費收據,尚未取得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費單據者,可先行郵政劃撥繳交,以劃撥單收據辦
理核銷。
(十二)鐘點費及實習指導費印領清冊(如附件十)。
(十三)學員領料確認單(如附件十一)。
(十四)宣導品樣張或宣導活動相片等相關費用支出之佐證資料。
(十五)學員輔導就業成果名冊(如附件十二)。
訓練單位請領(結報)受補助經費時,所檢附之上列支用單據應詳
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
,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查有隱匿或提供不實資料情事,地
方政府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後繳還分署。
訓練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
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