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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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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地方政府應依各該府核銷作業機制,規範訓練單位辦理前點第一項
      第二款請領時之核銷文件如下:
  (一)經費支用單據封面。
  (二)支用單據明細表。
  (三)經費支出明細表。
  (四)訓練單位出具之收據或發票。
  (五)各項支用單據及支用單據黏存單。
  (六)訓練經費申請表。
  (七)參訓學員出缺勤時數統計表。
  (八)學員簽到退簿。
  (九)受(結)訓學員名冊。
  (十)結業證明書影本。
  (十一)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加保申報表及勞工保險費及勞工
          職業災害保險費每月繳費收據,尚未取得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費單據者,可先行郵政劃撥繳交,以劃撥單收據辦
          理核銷。
  (十二)鐘點費及實習指導費印領清冊(如附件十)。
  (十三)學員領料確認單(如附件十一)。
  (十四)宣導品樣張或宣導活動相片等相關費用支出之佐證資料。
  (十五)學員輔導就業成果名冊(如附件十二)。
      訓練單位請領(結報)受補助經費時,所檢附之上列支用單據應詳
      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
      ,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查有隱匿或提供不實資料情事,地
      方政府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後繳還分署。
      訓練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
      相關責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