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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 (民國 113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17
十七、參訓學員經考評成績合格者,訓練單位應發給自衛生福利部照顧服
      務員結訓人員管理系統列印之結業證明書,且應印有地方政府關防
      、首長橡皮章及 QR Code,並載明地方政府同意備查之日期、文號
      及參訓期間。
      訓練單位應於各訓練班次結訓後五個工作日內,將結訓學員名冊、
      出席情形及考核成績等相關資料函送當地地方政府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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