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九月九日修正發布第 9 點條文及第 7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26 點條文之附件十三,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十七、參訓學員經考評成績合格者,訓練單位應發給自衛生福利部照顧服 務員結訓人員管理系統列印之結業證明書,且應印有地方政府關防 、首長橡皮章及 QR Code,並載明地方政府同意備查之日期、文號 及參訓期間。 訓練單位應於各訓練班次結訓後五個工作日內,將結訓學員名冊、 出席情形及考核成績等相關資料函送當地地方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