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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受補助單位有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未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
      料品質不良、未依核定期程辦理經費核銷等情事者,本部得通知受
      補助單位說明及檢討改善,並作為以後年度經費補助之參考。
      本部得不定期辦理業務督導訪視,作為本部考核評鑑之參考。督導
      訪視發現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補助經費不符指定用途者,本部得通
      知受補助單位說明及檢討改善。
      經依前二項規定限期檢討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除應繳回部分或全
      部之補助經費外,本部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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