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受補助單位有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未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 料品質不良、未依核定期程辦理經費核銷等情事者,本部得通知受 補助單位說明及檢討改善,並作為以後年度經費補助之參考。 本部得不定期辦理業務督導訪視,作為本部考核評鑑之參考。督導 訪視發現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補助經費不符指定用途者,本部得通 知受補助單位說明及檢討改善。 經依前二項規定限期檢討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除應繳回部分或全 部之補助經費外,本部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