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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第 17 條
收支營運表得依預算、決算性質分別製作,其內容如下:
一、收入:本期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產生之資產增加或負債減少等各種收益
    或利得。
二、支出:本期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產生之資產減少或負債增加等各種費用
    或短絀。
三、本期餘絀:本期收入減除支出後之餘額。
四、本期其他綜合餘絀:扣除相關所得稅影響數前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
    實現餘絀、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等,與其他綜合餘
    絀項目相關之所得稅之合計數。
前項第一款所定收入之內容如下:
一、業務收入:因業務提供服務、產品及接受各界捐贈、補助所發生之各
    項收入。
二、業務外收入:因非主要業務活動所發生之各項收入。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支出之內容如下:
一、業務支出:因業務所發生之一切必要支出。
二、業務外支出:因非主要業務活動所發生之各項支出。
三、所得稅費用(利益):依所得稅法等有關規定核算應認列之所得稅費
    用(利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
關於收支營運表,得依預算、決算性質,分別編製收支營運(預計或決算)表。又關
於收支營運表之內容及會計科(項)目之定義,參酌原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共通性收
支營運表科目參考表予以明定,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