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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修正)
17
十七、申請者未備齊第十三點至前點所定之文件,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
      方政府應通知其於十四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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