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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部督導與執行授信措施,或承貸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辦理本須知
      相關貸款及信用保證,各經辦人員非屬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
      所造成之呆帳損失,民營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之各級承辦人員得免
      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本部及公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依
      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
      以糾正之處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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