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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17 條
申請前條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書。
三、補助金額領取收據。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一、參照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五條及第七條,定明申領求職交通補助金應附之文
    件、資料。
二、第四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包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
    暴被害人之證明文件。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參採就業保險促進就業
實施辦法及基於實務執行需要,爰第一項第二款增列文字,以茲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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