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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17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促進世代合作,指雇主透過同一工作分工合作、
調整內容及其他方法,使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與差距年齡達十五歲
以上之受僱者共同工作之方式。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世代合作定義,世代係指同一段時間之人口經歷類似的社會脈絡與條件,具類似結構
限制與機會之特性。惟世代之切分時間無一定規範,爰訂定年齡差距應逾十五歲,主
要考量中高齡者為年滿四十五歲之人,而青年依以往行政院所核定促進青年就業方案
、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等相關促進青年就業方案定義為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二者差距為
十五歲,爰以此界定合作對象,又不排除中高齡者與年齡較長之高齡者共同合作之可
能性,爰凡中高齡者與其年齡差距十五歲之中高齡者或高齡者合作亦得適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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