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得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核定之一 部或全部;已領取補助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未實際進用單側聽損者。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分署查核。 (三)不實申領,經查證屬實。 (四)經查核有缺失,複查時仍未改善。 (五)以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 (六)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前項已領取補助者,分署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其返還範圍,並限 期命其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有第一項第三款不實申領之情形者,分署得停止補助二年。